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具体规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徐州市在职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

    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徐州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具体见下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70

65

60

10000元至50000元

75

70

65

50000元以上

80

75

70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