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徐州市在职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
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徐州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具体见下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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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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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70 |
6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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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50000元 |
75 |
7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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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上 |
80 |
75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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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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