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元月1日起施行


 

  全程导医网综合报道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医疗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肇事、服毒自杀、酗酒伤害等。

  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市爱心医院(负责门诊)和市民政医院暨优抚医院(负责住院)。遇有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院(诊)手续。

  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剩余医药费用,在一定限额内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万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低于5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万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万元)。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还可享受下列优惠。门诊: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所有药品按成本价销售。住院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高血压、糖尿病、红斑狼疮等常见慢性疾病特困患者填写《领取基本用药申请表》,经社区(村)、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凭病历等有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期领取部分基本、常用、普通药品。

  审核流程

  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证、特困职工证、优待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核定。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向所在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由办事处(镇)审核、张榜公示,报区民政部门审定,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区民政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特殊困难残疾人 本月起将获生活救助金

  徐州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

  据悉,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两项条件符合之一,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盲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四类残疾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所有救助对象均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生活救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村(居)、乡镇(街道)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及重度残疾人情形进行核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救助。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或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停发生活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