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明确 可分3种类型

    据新华社石家庄9月16日电(张淑会)河北省近日出台《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按照该标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3种规模类型。 
    基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 
    一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000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总数1:3的比例掌握,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3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5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床45-50平方米计算。 
    此外,该标准还对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主要业务用房等做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