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个化妆品法规11月实施
企业须取得市药监局核发《卫生许可证》才能产销化妆品
2005年10月13日据新京报讯(记者李武)记者昨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获悉,从下月1日起,《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对化妆品出台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现存100多家化妆品企业必须取得北京市药监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包装必须包含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办法》中还规定,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提及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杀菌、消炎等。另外标签不得注明适应症,即针对的某种病症。
北京大宝日用品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出台地方性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将对规范北京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对国家化妆品管理法规出台,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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