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4月4日制定,2003年11月4日修订)
一、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药品监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全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
市局对县(市)局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层级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
同级执法部门和下级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情况;
(二)、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
(六)、各种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八)、行政强制措施及扣压、罚没财物的管理情况;
(九)、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现场检查、重点调查、专项检查或问卷调查等不同方式进行。
(一)、检查上报材料(计划、执法检查报告);
(二)、查阅具体行政行为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办理应由市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对来信来访和申诉中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
(六)、其他必要的形式。
六、药品监管机关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局对各县(市)局每半年检查一次。
七、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其中问题严重的,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制度自 二 〇〇 三年十一月十八 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