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药频道:睢宁一位患者买了几盒“骨康丸”,结果越吃病情越严重。昨日,睢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两位来自河南的农民,制售多种假药,涉案售假金额达100多万元。
去年年底,家住睢宁的赵先生因身体不适,在一家药店购买了几盒“骨康丸”,服用一盒后,发现身体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病情恶化,而他以前服用此药效果一直很好。赵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药,遂向睢宁县食药监局举报。
睢宁县食药监局检查后发现,赵先生买的“骨康丸”确实是假冒产品,立即向睢宁县公安局报警。
睢宁警方立案后侦查发现,药店是从网上购买的药品。民警顺藤摸瓜查出药品发自河南郑州,于今年1月8日将嫌疑人赵某和张某抓获。
经查,2013年初,家在河南农村的赵某与同村村民张某一起来到郑州市打工,赵某认为在工地上打工挣不了大钱,便找到在另一工地上打工的张某,共同商量“发大财”的点子,赵某最终把脑筋动在了制售假药上。
赵某来到郑州市一个小区内,租下了一间地下车库,在网上购买了塑封机及生产假药用的药丸、药瓶、包装物等,并让张某帮自己包装、生产冒充“骨康丸”、“96味瑶药肤康”、“壮药喘必康”等品牌的假药。
往哪里卖呢?赵某平时爱上网,遂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广告公司,让这家公司在网络上为自己的假药做广告。没想到广告“一呼百应”,订单从广西、河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发来。赵某喜出望外,安排张某到广西在几家银行分别开了户用来收款,到案发时二人已累计销售假药金额达100余万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赵某计议并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赵某安排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二被告人赵某、张某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80万元;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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