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对自杀行为有什么影响?

2011-11-10 16:1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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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经济发展包含了比经济增长更为广泛的内容。例如,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人们的幸福指数并不一定会提高。高度的竞争压力和较多的社会矛盾,逐渐引发了日益严重的自杀问题。自杀行为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它直接毁灭了人力资本,更重要的是它通常会给自杀者的亲友留下无尽的伤痛,给社会造成深远的冲击。宗教作为一种满足人类终极追求,直面生命与死亡难题的重要资源,不仅对自杀行为有着鲜明的态度,也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约束作用。

  影响自杀行为的现实因素多种多样,其中除了包含个人的痛苦、烦恼和绝望外,还隐藏着社会、文化等因素。各大宗教一方面能够在教义上对自杀行为做出规范和评判,另一方面可以在社会实践中有效采取对自杀危机的干预活动。

  具体来看,各大宗教对自杀的经典论述有所差别。对于自杀行为,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基本上持反对态度。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极力地保护上帝所赐的生命,而不能轻易地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在实践中,基督教的教义和教规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更多的有罪恶感的基督徒选择了通过向上帝赎罪的方式以得到宽恕,而非采取自杀行为得以解脱。

  与基督教不同,伊斯兰教明确认为自杀是大罪。因为人的生命是由真主创造的,生命的期限是由真主决定的,自杀行为违背了伊斯兰的信仰,违背了《古兰经》和圣训的要求。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向穆斯林讲述了自杀者的下场:“如果有人跳崖自杀,那么,他在火狱永远跳崖不止;如果有人服毒自杀,那么他将在火狱永远服毒;如果有人用铁器自杀,那么,他将在火狱中手拿着同样的铁器永远在身上扎。”

  佛教对于自杀的态度较为独特。在佛教中,“死”又被称为“往生”,意即离开尘世,到另一个世界再生,因此,生与死就如车轮一样。有了这种对死的观念,就可以使人面对死这一巨大的痛苦。同时佛教由死而肯定生的人生观,认为自杀是毫无意义的,生命才是值得珍惜的。

  宗教禁忌影响自杀行为的观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统计显示,在多数伊斯兰教、天主教影响大的国家,自杀率都是比较低的,只有在信仰佛教的人中相对高一些。美国宗教社会学家罗德尼·斯达克和拜恩布里奇1997年在一部题为《宗教、行为异常和社会控制》的着作中研究显示,美国8%的保守派基督教新教徒认为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天主教徒中持这一看法的也有8%;自由派的基督教新教徒中有16%持这一看法;非基督教新教的人群则有37%持这一看法。而在1979年到2000年间的荷兰,赞同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保守派基督教新教徒为12%,天主教徒中持这一看法的也为17%;自由派的基督教新教徒中有17%持这一看法;非基督教新教的人群则有38%持这一看法。这些数据显示,在这些国家,宗教团体比世俗团体更为明确地反对自杀行为,同时,对于宗教团体的规范对自杀行为的影响作用,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宗教性。在中国,于2008年对广州某所高校大学生自杀态度的调查分析则表明,具有佛教信仰的大学生对自杀行为抱有宽容、同情甚至理解的态度。

  三大宗教虽然对世界和人生的解释不尽相同,但都共同地认为,这个世界和人生只是每个人必走的路程,而不是最终归宿。人到最后都不得不抛弃自己的肉体和世界。人的最终归宿乃在彼岸——而唯一能携带的只是自己的灵魂。所以,三大宗教,都把人生的意义和最终归宿放在“灵魂”之上,在三大宗教里,“灵魂”才是唯一的“语义场”,才是唯一有意义的单元。

  但,令人费解的是,三大宗教无一例外的禁止“自杀”禁止损害自己的“身体”,甚至都特别注重保健和养生。原因只能是,“灵魂”只所以甘愿屈就附着于肉体,乃是要借助肉体完成自己走向永恒、不朽和升高的任务,“灵魂”必须借助于肉体才能在这个世界上得到自己应有的锻炼,除此别无他途。而在这个任务完成之前,肉体决不能死去,否则“灵魂”所有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而“灵魂”什么时候会完成任务,什么时候才强大到不需要肉体做载体,什么时候才算借助肉体完成了“永恒”的历练——这一切都是人类有限的理性所不能发现和把握——唯一的做法,只能是尽可能地延长这个“锻炼”、“历练”的机会和时间,从而尽可能的加大实现“灵魂”走向永恒的概率,而肉体存活时间的长短决定了这个“锻炼”时间的长短和“历练”机会的多少。这就是三大宗教明令禁止自杀和损害身体的原因。

  那么,在人的一生中,人怎样做才能使得附着于肉体之上的“灵魂”得到更好的“锻炼”,从而实现其永恒的目标呢?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回答。但,从各民族文化和各种宗教当中我们约略可以看见一些相同的结论和方法,那就是:为善。所以三大宗教,都在千方百计地劝人为善,都是为善的组织形式,归根揭底目的都在于实现“灵魂”的永恒。善恶怎样分辨,为什么为善而不是为恶才能使“灵魂”得到锻炼并走向永恒。这个只有问“造物者”的律法了!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的自杀率增加很快,自杀已经成为中国15岁至34岁人群的最主要死因之一。在应对这一社会问题上,可以利用宗教资源进行有效的危机干预。这主要包括:逐步确立起对自杀行为的宗教禁忌和规范;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照应、相互理解的友好氛围;发挥宗教团体在情感交流、慈悲关爱等方面的优势。

  自杀——有徵兆可以预防

  自杀的徵兆及其预防

  根据消防大队勤务中心统计,一九八三年六、七两月份,台北地区共发生九十一件自杀案件,比率超过往年同月份。警方呼吁民众多关心、注意家人的生活行为,以避免无谓的牺牲。

  (1)一般人的错误观念

  马偕医院蔡守仁医师指出,一般人对“自杀”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观念,例如:“说要自杀的人不会自杀”、“自杀没死就不会再自杀”、“真正想自杀的人不会再自杀”、“真正想自杀的人不会让人知道”,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但在临床上往往并非如此。

  蔡医师说,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个案显示:在采取自杀行为前,自杀者会预先表达出自杀的意念或有示警求援的徵象;而大多数自杀未遂者会再度尝试自杀行为。曾有一名年轻女性,历尽十八次各式各样的自杀方式,才得以如愿了却一生。

  根据行政院卫生署统计,自杀在一九八○年国人主要死亡原因中名列第十位,其中男性一○一一人,女性七四八人。这个数字在一九八二年仍居高不下,平均每天将近有五个人因自杀死亡。

  研究自杀行为的专家学者们公认,上述的统计数字,仅是最保守的估计。自杀死亡被列为意外死亡者不在少数,例如:车祸、失足跌死、游泳溺毙、药物中毒等致命原因。表面上似遭受意外事故,但其中导因于自杀意图,藉意外事故以达到求死目的者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实际自杀死亡人数远超过行政院卫生署的官方报导。

  (2)自杀未遂女多于男

  生命线协谈中心表示,在TW自杀死亡者之中,男女比例约为一点五比一。但是自杀未遂的案例,女性则超过男性。换言之,女性自杀者虽多于男性,但真正自杀死亡者,却是男性较多。

  究其原因,男性的自杀方式通常较女性激烈,如服毒、自缢、跳楼、卧轨、请不要玩火等,往往立即毙命,救之不易。女性的自杀方式则较为温和,如吃安眠药、开瓦斯、割腕、跳水等,获救率相对的提高。

  与外国比较,TW自杀死亡率低于德国、RB、丹麦、瑞士、匈牙利、奥地利及瑞典等国;但高于埃及、以色列、意大利及西班牙等国。

  (3)自杀意念通常外显

  据马偕医院协谈中心一九八二年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依年龄划分,十五岁到廿九岁阶段,以感情纠纷及婚姻不谐为自杀主因;卅岁到四十四岁阶段,以家庭冲突及经济困难为主;至于四十五岁以上者的自杀原因,则主要是经济问题和身体残疾等困扰。

  心理学者认为,自杀者的自杀意念通常是外显的。其亲友只要稍作观察,便可发现其情绪反应有自杀徵兆。最普遍的是忧郁。典型忧郁的症状是失眠、体重减轻、食欲不振、沮丧、社交退缩、凡事漠不关心失去兴趣、身体疲惫以及严重的无助感;自杀的可能性,随着这些徵兆的出现而增高。

  另外有些个案,自杀者则呈现紧张、焦虑、罪恶感、羞愧等徵兆,以及难以控制的冲动、易怒、敌视等的激动情绪反应。

  心理学专家林光灿指出,近年来的趋势是学历愈高,自杀率愈高;社会各阶层中以白领阶级自杀率最高,而工业国家的自杀率又高于农业国家。

  经济学者们认为,社会经济的波动对于自杀率的影响愈见明显。只要社会经济变动,无论是成长或萧条都会提高自杀率;反之,在社会经济稳定时,自杀率则会下降,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自杀率随着通货膨胀而升高。

  TW正值工商业突飞猛进,社会急剧变迁,自杀的严重性与日俱增。从传统社会走入现代社会,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也带动了自杀率的成长。

  现代医学愈来愈发达,一般疾病死亡率锐减,寿命延长了,然而自杀问题却愈发不可收拾。当我们面对失业、婚姻困扰、经济不景气、知识分子的无力感、老人问题、残疾问题时,我们也同时感受到“自杀”带给我们的阴影。

  (4)防治工作亟待重视

  一般认为,“自杀防治”不是一项消极的治疗工作,而是社会病态的一句警语,更是社会问题的探测器;“自杀防治”的对象也非仅限于狭隘的个人,而应涵盖整个社会。

  民间对于“自杀防治”的推动与参与固然令人欣慰,但是最迫切需要的,还是政府主管单位的重视与更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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