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遭受到的变故 为什么会选择自杀?

2011-11-10 16:1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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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遭受到的变故、危机和重大灾难并不直接构成自杀的原因,只有在这些事件危及人们的根本需求、安全感和生存的意义时,才会危及个体的平衡。

  我国每年有25万人自杀死亡,200万人自杀未遂

  每2分钟有1人死于自杀,8人自杀未遂

  自杀未遂是自杀死亡的重要危险因素

  女性自杀未遂人数是男性的3倍

  联合国估计,自杀未遂人数是自杀死亡人数的10倍至20倍。

  据卫生部报告,我国每年有25万人自杀死亡,自杀是我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是15岁至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自杀未遂作为导致自杀死亡的一个重要危险因素,联合国估计自杀未遂人数是自杀死亡人数的10倍至20倍。

  我国任何地方都没有建立自杀未遂报告系统,因此无法评估我国确切的自杀未遂率。若保守地按自杀未遂人数是自杀死亡人数的8倍计算,卫生部公布,中国每年至少有200万人自杀未遂。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进行的研究表明,由于自杀者所用自杀工具的致死性高和农村地区急救系统薄弱,导致许多“自杀未遂者”最终自杀死亡,中国的自杀未遂人数估计是自杀死亡人数的10倍至15倍。根据有限的有关综合医院急诊室诊治的自杀未遂数据,研究者估计中国每年接受治疗的自杀未遂人数在250万至350万之间。

  2000年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曾对北京市152家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急诊登记进行了回顾性研究,其中3530例明确登记为自杀未遂案例。将这一结果推算到全市所有医院,估计北京每年有9428例自杀未遂者在医院就诊。而且该数字是―个保守的估计数字,因为许多自杀未遂案例的急诊记录为“意外中毒”。

  16%的自杀未遂者以前也有过自杀行为,更容易反复自杀导致死亡。

  对于自杀未遂人群特征的研究是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正在进行的重要课题。作为研究人员之一,中心教育培训科主任李献云副主任医师说:“自杀未遂是自杀死亡的一个重要危险因素,调查研究显示,在自杀未遂者中,16%以前有过自杀行为,在自杀死亡人群中,1/4的人曾经有过自杀未遂经历,研究自杀未遂人群的特征,对自杀未遂人群进行提前干预,防止再次出现自杀行为,也就是减少了自杀死亡人数。”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与全国20家综合医院合作开展了自杀未遂研究,回顾性收集1990年以后就诊于这些医院急诊室的自杀未遂病例的数目与类型。从200万急诊病例中收集了1万余例自杀未遂病例进行研究。

  研究人员发现,农村地区综合医院急诊自杀未遂病人数占急诊总人数的比例为1.65%,显著高于大城市综合医院的比例0.25%。在综合医院急诊自杀未遂病人中,96%为服毒自杀,其中服用医疗药物,比如抗焦虑药或催眠药是最常用的自杀未遂方式。而且与人们预料的一样,在农村地区综合医院就诊的自杀未遂病人服用农药自杀比大城市综合医院更为常见。

  自杀未遂者往往是冲动性自杀,近一半人考虑时间不超过10分钟。

  李献云对记者说,他们对自杀未遂病人进行了详细的精神科评估,在调查的659例自杀未遂者中,仅38%在自杀当时有精神障碍,比如抑郁、酗酒、滥用药物等,也就是说许多自杀未遂者表现为冲动性自杀行为,他们从第一次考虑自杀到采取自杀行为之间的间隔时间,37%不超过5分钟,46%不超过10分钟,60%不超过两小时。而自杀死亡人群中有精神障碍的人群占到64%。

  自杀未遂和自杀死亡虽然都是主观决定采取的一种自我伤害行为,但是自杀未遂的决定因素可能不同于自杀死亡,自杀死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死前两周严重抑郁、有自杀未遂史、死前两天内发生急性人际冲突、朋友或熟人有过自杀行为……

  自杀未遂仅仅是单一的因素就有可能导致自杀行为,比如一些突发的刺激和压力,“可能就是夫妻吵架、婆媳吵架等剧烈的冲突事件,就让他们采取了自杀行为。”李献云对此感到十分担忧,“可见国内自杀未遂者中绝大部分是没有精神障碍的,这也提醒我们,不仅仅是把干预的重点放在有精神障碍的人身上,普通的人也可能出现自杀行为,要关注平常的人际矛盾、人际冲突,帮助他们及时化解。”

  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的结局不一样,和当时的心理状态、死亡决心与死亡意图有关,相对来说自杀未遂者当时的死亡意图不是很强烈,大部分只是一时冲动,所以自杀未遂者选择的自杀方式致死性要低一些,比如吃安眠药等,自杀死亡者选择的自杀方式致死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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