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药品价格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

  全程导医网 健康广播:2014年4月24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在“第25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强调了药品基准价格管理的重要性。他说:“要开展药品基准价格管理改革试点,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这既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益尝试,也是保留政府必要管理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有益探索。”

  去年12月,药品基准价格改革管理曾一度引发热议,国家发改委曾举行医药价格座谈会,透露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将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

  所谓基准价模式,即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患者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超额部分由患者自付,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事实上,李镭曾经在公开场合多次提及药品基准价格改革管理,认为“药品基准价格管理试点改革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他表示,推进药品基准价格管理改革的含义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接调控,引导市场价格,形成药品价格管理基础;第二,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三,药品基准价成为药企制定市场价格、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和医保部门支付的依据;第四,药品基准价成为患者选择药品的参照或依据。

  “政府要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弱化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李镭表示。

  他解释说:“药品价格改革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摆脱‘管’与‘放’之间简单循环,过去是管、然后放、然后再管,下一步不是简单地‘放’。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并存,但政府管控力量逐渐减少、弱化,市场力量不断加强。”

  他指出,药品基准价格管理力求建立四种机制: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医院成为采购主体,能够在市场中发现药品的真实价格;三是费用控制机制,这主要涉及医保部门,包括如何合理地使用医保费用;四是消费制约机制,患者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

  李镭强调,在上述机制下,医疗机构有药品收益权,可以得到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的差价;医保部门有支付权,可按药品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价格;药企有定价权,可高于基准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但高出基准价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对药品有自主选择权。

  不过,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管理需要有一定条件。李镭表示,这几个条件分别是:第一,价格主管部门放弃药品差率控制,改变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药品基准价格;第二,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第三,医疗机构公布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第四,医保部门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

  另外,李镭也表达了他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看法。日前,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如果纳入医疗保险,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对此,李镭指出,应当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满足市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要对不同级别医院和不同级别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差别定价,对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需放宽政策,合理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