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女患者状告医院未及时告知,导致延误治疗,索赔28万多元
朱女士曾于2012年在某医院进行体检,一年后被确诊为乳腺癌;朱女士认为是当初某医院没有及时将检查报告交给自己,才导致延误治疗。昨日上午,患者朱女士状告某医院侵害知情权一案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体检一年后才知患乳腺癌
47岁的朱女士并没有出现在法庭,她的代理律师对于朱女士的现状,摇摇头说:“情况不太好,正在化疗。”
法庭上,原告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律师说,朱女士于2012年10月12日在被告某医院进行了女性体检。检查完毕后,某医院没有将检查报告及相关治疗建议提供给朱女士。
2013年10月,朱女士总感觉身体不适,又经多家医院确诊,结果被告知患上乳腺癌,已有2年时间。“因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病情急剧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8万多元。”原告律师称。
朱女士2012年的体检结果究竟是什么呢?根据一份她在2013年10月确诊了乳腺癌后,到被告某医院补打的一份当年的DR检查报告单显示:双乳呈“致密型”,双乳见斑片状、片状致密影,结合临床触诊,片内未见明确成形肿块及阳性钙化,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异常,双腋下未见异常。印象为:两侧乳腺增生,建议超声检查。这份报告单的上方还有手写的“补打”字样。
□被告:
体检报告结果通知了原告单位
被告某医院的医务处主任范先生出庭应诉。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当庭反驳了原告律师,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代理人表示,朱女士2012年10月12日参加的检查是由其单位统一组织的例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医院的体检中心就将所有体检结果汇总,原告朱女士的体检报告当时是和其他职工的体检报告一起交给其单位的工会同志,然后由工会发放给职工。
他认为,医院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将体检结果发放给原告,没有影响原告的病情,也没有导致延误治疗的后果。因此,某医院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正常体检是否能查出乳腺癌?被告代理人表示,不好说,还需要超声配合,必要时要进行穿刺才能进行确诊。他还表示,体检表是发给原告单位的,患者若乳腺发生问题建议检查的,会写在妇女病检查报告单上。
可是,对于这份体检报告为何朱女士一直没有拿到,被告某医院的代理人称,已经将体检报告交到原告单位,并在法庭上提出追加原告单位为被告。
□辩论:
有没有侵害患者知情权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知情同意权;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病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朱女士去被告某医院检查,所形成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与其他任何人和单位无关,检查所形成的结果,被告应告诉原告,且结果上有建议超声波检查的字样,被告告知其他人并不能证明告知原告,被告并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其后原告到其他医院就诊,查出已经患有乳腺癌两年,若被告一年前告知原告,原告就不会那么严重,被告称交给原告单位体检报告,无证明材料证明,因此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不能及时告知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医院在合理期限内将报告单交给原告单位,理应由原告单位告知原告。就合同关系来说,医院并没有和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因为原告并没有缴纳费用,是由原告单位通知体检的。中间影响或耽搁诊断的时间,与该医院体检中心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原告说没有证据证明报告单交给原告的单位,提供给法庭的两份与原告单位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可这些录音材料。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休庭并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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