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
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2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2、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予以补助。其中癌症放疗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3、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二)住院
1、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同一统筹年度市内再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所付市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累计达到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200元。
2、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三)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次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暂按年人均床日费用30元标准由经办机构与医院进行结算。
(四)异地就医以及转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减少10个百分点。
(五)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4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80000元。
(七)居民医疗保险有关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附表: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60% | 55% | 50% |
10000至30000元 | 65% | 60% | 55% |
30000元至50000元 | 75% | 70% | 65% |
50000元至80000元 | 80% | 75% | 70% |
80000元以上 | 85% | 80% | 75% |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和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十九、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4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个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80000元。此限额以上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付。
请您和您的家人依法维护您的医保合法权益。
祝您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