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咨询: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有哪些应由个人自付?
徐州医保处答: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须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住院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有: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用。
(二)应由个人先行自付10%部分的费用,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外埠特约医院1200元。参保人员在本市一年内重复住院的,起付标准一年内达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起付标准。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的6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分段按比例个人自付的费用。在本市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分段累加计算: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6%;5000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0%;1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8%;在职职工在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0%;5000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8%;1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6%;在职职工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8%;5000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6%;1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4%。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50%执行。
另外,同一诊疗项目中(含人工器官等),使用进口、中外合资的医疗仪器、设备、材料与国产的医疗仪器、设备、材料价格有差别的,一律按国产仪器、设备、材料价格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患者自付。在实际应用中没有国产价格参照时,中外合资产品由统筹基金支付70%,进口产品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