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深入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法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等的法定证明。近年来,各级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加大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力度,多次就《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使用和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加强新版(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囯卫妇幼发〔2013〕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和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国家启用新版(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省自2014年 1月1日起,已经启用新版(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 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止2013年12月31日。各地不得以任何原因或理由继续使用旧版证件,剩余的旧版证件全部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备。

  二、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室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证件签发程序和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严格审核领证对象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对于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分别如实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或《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户口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符合收养条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儿童申报户口,凭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原则上不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户口登记,无需到户口登记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

  (三)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四)做好真伪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户口登记机关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 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 (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再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全程监管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领用及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的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和清点。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照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各签发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须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剂。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专人专柜专锁管理,并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建立出生证管理台账,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的出生证登报挂失,并逐级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因单位或个人保管不慎导致遗失的,将给予严肃查处。

  (三)严格落实证章分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刻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当分别有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机构既往分娩但尚未首发出生证或工作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签发。

  (四)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监管。各地要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废证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所有非遗失原因作废或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上应逐联标识作废,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坚决杜绝伪造婴儿出生日期、擅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代人打印外地出生医学证明甚至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恶性事件发生,对于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安部门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证件的核查和鉴别工作。

  (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追究制度。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所有管理与签发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承诺人本人、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请各县(市、区)将辖区所有责任人名单汇总后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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