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08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08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二、活动主题:工作·健康·和谐。
  三、形式和内容  
(一)宣传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5.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宣传用语
(一)工作·健康·和谐。
(二)保护职工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三)关注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六)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八)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九)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十)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总工会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狠抓落实,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氛围,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为配合各地做好宣传周活动,卫生部将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和宣传资料,近期印发各地张贴、宣传。
(三)认真总结。宣传周结束后,各地要对全省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分别向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报送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表(见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