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药品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详细的不良反应,并不是说这个药品质量不安全。如果是质量不安全的药品(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劣药或假药),药监部门是不会让它流通的,关于药品质量,公众大可不必担心。一份不良反应记载详细的说明书,说明目前对这个药品的研究比较透彻,对其疗效和可能发生的副作用也都比较清楚。当我们使用时,就会更清醒要注意什么,防范什么。
相反,一个简单的说明书看似明了,没有过多的毒副作用说明,其实恰恰说明我们对该药研究得还不够透彻。它可能发生的副作用乃至不良反应,作为专业人员尚不很清楚,患者就更加不了解。一旦药品对身体造成损害,我们也很难判断究竟是药品的损害,还是疾病的变化。当损害扩大时,才意识到是药品的问题,而这时已经造成了很大的身体损害。
历史上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害事件,大多是这样造成的。如龙胆泻肝丸,早期的说明书中没有注明肾毒性,没有要求定期监测肾功能,患者认为其无毒,长期使用造成很多人的肾损害、肾衰竭。如果说明书中注明了有肾毒性,要求监测肾功能,相信不会出现如此多的肾损害患者。肾功能不好或用药时发现肾功能衰退时,就要果断停药,减少进一步损害。
一份说明书也可以反映药品生产企业对患者的态度,能够提供一份详细药品说明书的企业是对患者真正负责任的。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有告知义务,使消费者详细了解产品的质量、作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患者作为某个药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有权知道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当损害发生时做好防范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一个对患者负责的企业,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生产的药品质量是好的。因此,我们购买药品时,如果因为说明书中的药品不良反应多而放弃,就大错特错了。
目前,就说明书中药品不良反应详尽程度而言,国外企业普遍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企业一方面要做好药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资料收集,另一方面就是不断充实说明书。不断完善的说明书,实际上也是医护人员和患者用药的最可靠指导。
实际上,没有副作用的药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遗憾的是,我们对很多药的毒副作用还不清楚,反映在说明书上就是空白,注释都是“尚不明确”,这样的药用起来会很不放心。药品真正的安全隐患不是现在已知的毒副作用,而是那些没被我们认识到的毒副作用。已知的我们可以防范,但对于未认识到的副作用,我们不知道它何时会发生,怎么样发生,其后果如何?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担忧的。企业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药品上市后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收集相关的信息,完善自己的说明书。国家应督促企业不断改进药品说明书。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反映。三方共同努力,才能使药品用得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