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决定》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明确重点 狠抓落实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2004年09月15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张燕玲报道 9月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责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并于2005年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汇报。 
    《决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国食品信誉得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要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关于近期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决定》指出,第一,要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二,要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第三,要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第四,要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第五,要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第六,要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 
    《决定》特别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关于如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决定》指出,一要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各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三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四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力争2004年年底前完成。五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理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并抓紧实施。六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