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2月28日,“2005年药品数据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与会的美国及欧盟专家指出,药品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一样,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开发商必须向负责药品注册的政府部门呈交有关的未披露数据,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据了解,实施数据保护可有效禁止后来的药品注册申请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依赖前者的数据进行药品注册申请,从而保护对新药研发的积极性。专家们指出,就提供保护的责任方而言,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数据保护的主要责任在政府部门,而不是提供数据的药品开发商。我国药品数据保护期限为六年。
来自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学术机构、国内外知名制药企业的代表近百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由《WTO经济导刊》主办。
与会的美国及欧盟专家指出,药品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一样,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开发商必须向负责药品注册的政府部门呈交有关的未披露数据,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据了解,实施数据保护可有效禁止后来的药品注册申请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依赖前者的数据进行药品注册申请,从而保护对新药研发的积极性。专家们指出,就提供保护的责任方而言,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数据保护的主要责任在政府部门,而不是提供数据的药品开发商。我国药品数据保护期限为六年。
来自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学术机构、国内外知名制药企业的代表近百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由《WTO经济导刊》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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