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为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开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大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力度,将所有已批准上市的疫苗类制品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群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制品实施批签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实施批签发。自规定之日起,各相应的疫苗类制品必须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批签发,在规定实施批签发日期前已经上市流通的,可按照原管理程序流通和使用至其有效期满。
《通知》强调,有关开展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仍按《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疫苗类制品批签发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疫苗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格执行GMP,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批签发工作。
《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A群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制品实施批签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实施批签发。自规定之日起,各相应的疫苗类制品必须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批签发,在规定实施批签发日期前已经上市流通的,可按照原管理程序流通和使用至其有效期满。
《通知》强调,有关开展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仍按《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疫苗类制品批签发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疫苗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格执行GMP,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批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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