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各省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了解,依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进行严格审批与监管,并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工商、安监部门当前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做到社会普遍知晓,相关企业熟知,各主管部门运用熟练;二是切实加强《条例》施行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条例》如期顺利实施;三是切实加强对《条例》执行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机制;四是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通知还强调,2006年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就《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国。同时,国家禁毒委还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整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秩序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主管部门禁毒人民战争的督导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