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中国医药报讯 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4号部长令——《血站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该办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办法将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