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出台《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据中国医药报讯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卫生部近日制定印发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该规范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明胶是将动物的骨和皮,通过一系列工艺处理得到的蛋白质产品,具有独特的理化性能,在食品工业中可用作胶冻剂、乳化剂、增稠剂、澄清剂、搅打剂及粘接剂使用。近年来,我国明胶工业发展迅速,产量及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不具备生产条件状况下,违法使用工业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规范》强调,禁止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等生产明胶。 
    食品添加剂明胶属于食品添加剂,所以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持一致,仅根据明胶的特殊加工要求,在生产设施、原料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一是突出生产企业责任。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确保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的责任。二是,按卫生要求划分生产区域。《规范》按照生产过程中各项工艺处理卫生要求的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清洁区三个区域。准清洁区和清洁区工作人员可能与明胶直接接触,上述两区域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三是,对生产流程中的卫生要求及控制。为保证终产品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应控制加工助剂(酸、碱、石灰)在皮料或骨料中的残留量,为此《规范》对钙离子和氯离子的残留量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