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捐赠医疗器械不得夹带有害物品

进口捐赠医疗器械不得夹带有害物品 

质检总局等规定,进口单位须办理申请登记   
 

2006年02月22日
    据新京报讯(记者 郭安)今后,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这是昨天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公告规定的。
    根据规定,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同时,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而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还须在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属于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国家质检总局作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