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讯 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期限为2年;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期限为2年;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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