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缺陷食品召回制

上海出台缺陷食品召回制

对拒不执行“召回令”的企业给予从重处罚 

2006年06月19日
    据中国医药报上海 讯记者王银华 通讯员汪宁报道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根据《规定》,“缺陷食品”召回分为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两种。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或投诉获悉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就应主动开展召回行动,同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制订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对整个召回过程,政府部门将进行监管。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监管部门将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主动召回缺陷食品,就将发出食品责令召回令,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将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封存,甚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规定》将缺陷食品定义为,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规定》责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相关食品是否存在健康安全隐患、是否属于缺陷食品等进行技术评价。凡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都将被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又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的一项较为系统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旨在弥补当前行政处罚制度以事后惩戒为主的不足,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避免或减轻缺陷食品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