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购药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用药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市场诚信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药者在徐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零售药店或者医疗机构购买、使用的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购药后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一)已注销或者撤销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二)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义生产的药品;
(三)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五)不注明生产批号的药品。
第三条 消费者认为购买的药品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投诉的,需有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和盖有售药单位专用章的原始票据,并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即时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从外观即可直接确认为假、劣药品的,三日内应将结论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需要通过其他单位协助鉴别的,应自鉴定结论意见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经鉴别被确认为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不是假、劣药品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条 消费者购买的药品被确认为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帮助消费者落实退款和加倍赔偿事宜。
因使用假、劣药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其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
第六条 被投诉的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投诉人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