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年起全面规范病历书写

    据新华社信息南昌12月23日电(记者王鹏)看不懂医生开的“药方”是很多病人曾经遇到的问题,为了让患者真正拥有对自己病情和用药的知情权,从2004年1月1日起,江西将正式实施《江西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了解到,《规范》正式实施以后,医生在病历书写中疾病名称将不能中外文混用;简化字、外文缩写字母要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书写,不得自行滥造;对各种有创性或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手术、输血或自费药品等,都要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后方能施行;医生签名应书写在病历右下方,并且应签正楷全名,字迹要清晰易辨。 
    此外,《规范》中还特别加入了“处方书写要求”,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或麻醉医师方能使用,有麻醉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字样除送药剂科、医务科外,还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品名称应书写化学名称,必要时也可用通用商品名称,一种药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文字书写;处方上药品用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毒、麻药品按规定须开专用处方,并要记录患者的单位或住址;精神药品使用规定处方,不得和普通药品开在同一张处方上。 
    据卫生部门介绍,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规范病历的书写不仅是为了让患者能了解自己的病情和用药,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