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制度首次实行成效明显

    据中国食品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2003年是我国对长江流域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在此期间,长江流域10省(市)因地制宜,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基本实现了“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目标。禁渔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长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养护和合理利用长江经济鱼类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是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到水域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围湖造田、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长江渔业资源出现衰退趋势,列入珍稀、濒危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品种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到长江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沿江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从2003年起在长江全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这在我国长江渔业管理史上是第一次。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秋华介绍说,禁渔期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科学管理,首先是树立了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的理念。 
    其次,禁渔期制度的实施,阶段性地降低了捕捞强度,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多年来一直困扰渔业管理而又取缔不清的电、毒、炸以及迷魂阵、布围子等有害渔具渔法,在禁渔期间被基本清除,使渔业资源得到了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这从许多地区禁渔结束后,良好的生产情况、资源监测数据以及渔民的反映都可以得到印证。 
    另外,禁渔期制度还带动了长江流域内江、湖泊的渔业管理。四川、重庆两省(市)除了在国家规定的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外,将整个辖区的天然水域都纳入禁渔范围,并将禁渔监管从水面延伸到市场、餐馆等场所,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云南、贵州的一些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延长禁渔时间。 
    据介绍,相关省(市)政府及部门高度重视禁渔期间部分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根据各自实际,采取纳入社会低保、困难生活救济补助、实物救助、安排务工等措施,基本解决了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