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讯(记者吴学俊)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发言说,在建设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有必要确立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和促进、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的发展,而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是尊重国情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人口众多、地区差距极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等构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它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走低水平、广覆盖和国家特色与地区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与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地循序推进。
三是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以确保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免于陷入绝里境地,同时对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增长保持警惕。
四是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的原则。既要努力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各子系统乃至各项目之间的统筹考虑与协调推进,同时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与就业、收入分配、公共财政、公共卫生及人口政策等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坚持上述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这一体系在实践中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并不断增进国民福利,维系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陈万志委员认为,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包括
一是明确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和保障民生、增进国民福利的建制理念。
二是选择混合型发展模式。即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的功能作用,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化的保障体系。
三是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
四是全面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促使这一制度尽快朝着体系完整、制度健全、水平适当、统放有度的方向推进。
五是尽快实现体制改革相互配套。摒弃以往单纯强调社会保障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其他体制改革配套的做法,代之以相关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便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如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等均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步推进才能相互配套,最终促使各项改革事业相得益彰。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陈万志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这一改革的深化:
一是加大投入。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许多国家均构成公共政策的主体内容,因此,在国家财力持续增强并由经济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现在国家财政中用于社保的份额偏低,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而地方财政对社保的补贴却明显不足。
二是明晰责任。首先需要明晰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比如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历史负债,它需要在精算的基础上用稳妥的办法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化解,而新制度下的负担才是现在所应该针对和重点考虑的对象。其次是明确划分政府和民间的责任,主要是明确政府的有限责任,这样在政府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同时,才可能引导市场(如商业保险)、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来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多方积极性的发挥是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再次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现阶段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必然导致中央政府负担日益沉重、地方政府则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的不良后果。因此,应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对于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真正实现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非常重要。
三是完善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并重。一方面,需要尽快补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漏洞,如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与贫困救助制度、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及相关福利保障等项目,一个没有漏洞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需的安全网。另一方面,尽快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体制、实施机制等,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这些方面目前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需要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落实包括国家财政供款、单位与个人缴费以及面向社会筹资、通过基金营运获取收益等多元化的筹资方针,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日益重要且繁重的任务。
四是提高新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几乎每项制度安排均还存在着不足甚至是严重的缺陷,因此,提高新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是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补充保障机制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性主要在补充保障上,国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用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大发展,并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公共福利事业。
六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几乎所有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都是立法先行,我国是“摸着右头过河”,在没有立法保证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制度改革和运行的难度就会加大。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立这一制度权威性与可靠性,老百姓才能真正信任这一制度,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目前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还没有很大进展,这次借修宪机会将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亦已将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立法纳入其中,但是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法、军人保障法、慈善公益事业法等多部法律。因此,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任务相当紧迫、相当繁重。
一是以人为本和促进、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的发展,而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是尊重国情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人口众多、地区差距极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等构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它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走低水平、广覆盖和国家特色与地区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与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地循序推进。
三是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以确保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免于陷入绝里境地,同时对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增长保持警惕。
四是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的原则。既要努力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各子系统乃至各项目之间的统筹考虑与协调推进,同时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与就业、收入分配、公共财政、公共卫生及人口政策等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坚持上述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这一体系在实践中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并不断增进国民福利,维系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陈万志委员认为,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包括
一是明确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和保障民生、增进国民福利的建制理念。
二是选择混合型发展模式。即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的功能作用,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化的保障体系。
三是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
四是全面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促使这一制度尽快朝着体系完整、制度健全、水平适当、统放有度的方向推进。
五是尽快实现体制改革相互配套。摒弃以往单纯强调社会保障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其他体制改革配套的做法,代之以相关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便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如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等均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步推进才能相互配套,最终促使各项改革事业相得益彰。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陈万志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这一改革的深化:
一是加大投入。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许多国家均构成公共政策的主体内容,因此,在国家财力持续增强并由经济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现在国家财政中用于社保的份额偏低,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而地方财政对社保的补贴却明显不足。
二是明晰责任。首先需要明晰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比如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历史负债,它需要在精算的基础上用稳妥的办法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化解,而新制度下的负担才是现在所应该针对和重点考虑的对象。其次是明确划分政府和民间的责任,主要是明确政府的有限责任,这样在政府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同时,才可能引导市场(如商业保险)、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来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多方积极性的发挥是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再次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现阶段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必然导致中央政府负担日益沉重、地方政府则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的不良后果。因此,应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对于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真正实现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非常重要。
三是完善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并重。一方面,需要尽快补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漏洞,如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与贫困救助制度、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及相关福利保障等项目,一个没有漏洞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需的安全网。另一方面,尽快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体制、实施机制等,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这些方面目前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需要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落实包括国家财政供款、单位与个人缴费以及面向社会筹资、通过基金营运获取收益等多元化的筹资方针,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日益重要且繁重的任务。
四是提高新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几乎每项制度安排均还存在着不足甚至是严重的缺陷,因此,提高新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是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补充保障机制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性主要在补充保障上,国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用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大发展,并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公共福利事业。
六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几乎所有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都是立法先行,我国是“摸着右头过河”,在没有立法保证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制度改革和运行的难度就会加大。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立这一制度权威性与可靠性,老百姓才能真正信任这一制度,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目前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还没有很大进展,这次借修宪机会将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亦已将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立法纳入其中,但是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法、军人保障法、慈善公益事业法等多部法律。因此,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任务相当紧迫、相当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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