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界定不同机构应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对不同传染病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界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控制中的职责,规范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修订草案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 
    三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