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质检总局、卫生部等7部门23日就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以防止非典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保证“五一”黄金周期间和之后的交通畅通和物资运输的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口岸和国内交通秩序。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立即根据疫情的情况启动非典防治预案中的相应措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防止非典疫情通过口岸和交通工具传播与扩散。
通知要求,加强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保持上述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安全。
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检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防非典疫情传入传出。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53号电)的要求做好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对安徽、北京跨省出行的旅客在始发地实行体温检测。发现腋下温度高于38℃并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指定的救护车送至规定的医院诊治。
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发现非典疑似病例时,要按照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通知还要求立即恢复非典值班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使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立即根据疫情的情况启动非典防治预案中的相应措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防止非典疫情通过口岸和交通工具传播与扩散。
通知要求,加强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保持上述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安全。
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检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防非典疫情传入传出。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53号电)的要求做好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对安徽、北京跨省出行的旅客在始发地实行体温检测。发现腋下温度高于38℃并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指定的救护车送至规定的医院诊治。
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发现非典疑似病例时,要按照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通知还要求立即恢复非典值班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使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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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