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新规

    据新华社讯 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该《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