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方便就医和自愿的原则,由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
参保学生和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居民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但非专科疾病到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患者,需在已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每年进行1次,选定后年内不能更改。次年如需更改,可在每年11月份向经办机构提出更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作为次年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如不申请更改,则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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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是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