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影响农民健康的情况并不包含在新农合的救助范围内,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何让农民能够抵抗意外大病风险,本文作者认为,应依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郑雪倩
■事件简介
妻子无奈毒死植物人丈夫
家住安徽省灵璧县王赵村的村民王某因一起车祸造成昏迷,经医院诊断为脑干细胞受损,成为一个植物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依法向王某赔偿了人民币27万元,但王某在医院进行抢救和接受治疗的费用一共花掉了14万余元。
出于经济拮据,王某的妻子把丈夫接回家中自己进行护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王某的妻子眼看着家中的钱一天天变少,自己又因为要照顾丈夫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不能外出打工挣钱,心急如焚。她担心有一天会因没有任何收入和救助而无力承受丈夫的治疗费用,便寄希望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给丈夫以救助。当她明确得知丈夫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畴之后,看到丈夫苏醒无望,于是在一时糊涂的情况下,作出了毒死植物人丈夫的傻事。
■法理分析
本案费用补偿不属新农合范畴
我国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近年来,随着新农合制度实施的不断普及,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成为广大农民医疗保障的重要依托,也成为一个现代社会保障农民生活稳定的“定心丸”。
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新农合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到2010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对患大病的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
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合大病统筹的具体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不能纳入大病统筹报销的项目。
由此看,国家设定的新农合医疗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民自身患病治疗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而本案王某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后果,与自身所患疾病的情况不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属于新农合大病统筹的支付范畴。
第一,有加害人导致的人身损害应依法进行调整和救济。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在限额赔偿以外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可向加害人追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王某是因交通事故而成为植物人的,既有肇事方和加害人,而且其受到的损害按法律规定也有获得赔偿的渠道,应该依法得到法律的调整和救济,故不属于国家新农合政策的调整范畴。
第二,新农合不能替加害人“埋单”。新农合体现的是国家对农民基本医疗的保障,目的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若使用新农合的资金替非疾病因素致害的加害人“埋单”,不仅违反新农合政策建立的宗旨,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侵犯其他参合农民的利益,是很不公平的做法。
■对策办法
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应该说,王某的悲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的一些问题。目前,影响农民健康的很多情况并不包含在新农合的救助范围之内,尽管有些问题有相应的法律、政策和救济制度进行调整或救济,而现实中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加害人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依法赔偿的数额满足不了受害人所需的治疗、康复费用,而受害一方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等,受害一方或受害人的健康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笔者认为,应由政府部门依法建立健全救济、保险等社会保障途径予以救助。
首先,政府应设立专项的救助基金,对贫困人群和没有收入生活来源的受害者,或者是未找到加害人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医疗费和基本生活费,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体现政府对贫困弱势群体的救助作用。
其次,应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基金。通过多种方式、多方筹集资金或者采用各方捐赠,建立社会慈善性质的医疗救助机构,对此类的受害人予以社会救济。就像在最新颁布的新医改方案中,政府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等办法,来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民健康权益的保障水平和救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