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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刘作霖) 记者昨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允许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据介绍,文件规定,从去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去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苏劳社险[1998]26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去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的转移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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