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院新农合管理和服务监管工作,大力推进非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提升非公立医院新农合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院新农合管理和服务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院承办新农合服务管理权限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相关规定,非公立医院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愿遵守并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并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用于结算医药费用的计算机设备后,可自愿申请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资质。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农合定点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要做好本辖区各类非公立医院的准入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主城区二级以上非公立医院新农合服务资质准入管理。
二、非公立医院新农合服务资质的申报与评审
主城区有意愿成为新农合定点医院的二级以上非公立医院,可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申报材料(联系人:赵运鑫,联系电话:85583156 ,电子邮箱:nwc5583107@163.con),市卫生计生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和指导,对达到新农合服务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认定其具备新农合服务资质。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辖区内非公立医院新农合服务资质的评审工作。
三、非公立医院新农合管理和服务监管
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被认定为新农合定点医院的非公立医院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公布就医和补偿流程,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价格等。并按照新农合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保障参合病人利益。市、县经办机构要将承担新农合服务的非公立医院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定期组织新农合专项检查和等级评审,规范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统一实行新农合定点医院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对于违反《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徐州市新农合管理制度,侵害参合病人利益的定点医院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终止新农合服务协议。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1日
徐州健康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