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保障我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的食品安全,加强豆制品及豆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创建一个放心、安全的豆制品及豆芽消费市场,现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市政协《关于在徐州市主城区实行豆腐制品豆芽产品市场准入的建议》,根据我局《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并行,严格执法与帮助扶持并举,努力提升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行业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批资质不全、安全保障不力的豆制品及豆芽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帮扶,发展一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的豆制品及豆芽生产企业,加快行业生产水平、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宣传一批诚信守法的经营和餐饮单位,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消费辨别能力;建立豆制品及豆芽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综合管理,全面提升我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安全保障能力,使人民群众对豆制品及豆芽消费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重点
以主城区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主城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生产条件规范、流通渠道管控、消费采购把关等为重点环节,以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剂和农药及进货把关不严等为重点问题,全面规范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生产经营行为。
(二)主要任务
在生产加工环节,要求豆制品及豆芽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规定流程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区食药局申请登记备案。以《徐州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条件要求(试行)》(见附件一)为依据,对小作坊基本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用水安全、人员健康、原材料采购验收、食品添加剂及植物生长剂使用、运输工具等进行重点核查,豆芽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对符合要求的小作坊进行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提出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要求的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开展执法检查,对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剂和农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在获证企业和备案小作坊中对豆制品及豆芽推行“随货通行单”(见附件二)等发货票据制度,由加工单位逐批填写生产单位、送货单位及产品的基本信息,加盖公章后随产品一同进入销售及餐饮单位,生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等发货票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加大豆制品及豆芽监督抽检力度,切实提高我市豆制品及豆芽质量安全水平。
在流通环节,开展豆制品及豆芽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销售单位应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通过备案的小作坊进货,并索取验证该批豆制品及豆芽的“随货同行单”等进货票据,保证单货相符,并在其显著位置进行展示,“随货同行单”等进货票据的保存期应不低于半年;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豆制品及豆芽保鲜要求的冷藏运输、储存条件,对发现的不合格或腐败变质的豆制品及豆芽应及时予以撤柜退市并监督销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豆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在餐饮环节,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应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通过备案的小作坊及有资质的销售单位进货,并索取验证该批豆制品及豆芽的“随货同行单”等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等进货票据保存期应不低于半年;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应具备符合豆制品及豆芽保鲜要求的储存条件,对发现的不合格或腐败变质的豆制品及豆芽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用于菜肴的加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区)食安办及具体监管部门、各相关处室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联合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政府对辖区内豆芽和豆制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普查摸底,对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填写《徐州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表及汇总表》(见附件三);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发布豆制品及豆芽的市场准入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敦促豆制品及豆芽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单位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办理相关证照;向社会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社会调查,收集群众对豆芽和豆制品市场的意见,公布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信息沟通方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规范及扶优治劣阶段(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对调查摸底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明确整治的重点,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步骤,开展小作坊的核查备案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善条件,办理相关证照;加大豆制品及豆芽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严肃查处,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性;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滥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剂和农药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
加大对合法合规并努力改善条件的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帮扶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大其品牌和产品的宣传力度;加强亮证亮单销售、有证定点采购等措施的落实,引导消费者从有证照、有单据的合法经销单位和餐饮单位选购和消费豆制品及豆芽。
(三)总结提升及长效监管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第二、三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查漏补缺,填报《徐州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修订更新情况适时对工作进行调整;着力建立豆制品及豆芽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努力提高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和小作坊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我市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
组 长:朱信敏
副组长:陈建民、苗斌
成 员:王爱军、陈军、李明群、柴加恒、王克苏、刘莉、谢晋芝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处,王爱军兼任办公室主任。食品生产处负责生产环节的整治和监督管理,食品流通处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和监督管理,食品餐饮处负责餐饮环节的整治和监督管理,食品稽查处负责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办和移送,食品综合协调处负责协调各区政府、食安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检测机构等部门相关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法规的适用把关,办公室负责宣传及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
积极向市政协领导、委员、专家汇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争取领导、委员、专家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迫使不合格劣质豆制品和豆芽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退出市场。对于在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实施召回。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豆制品和豆芽产品安全监管资源,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确保豆制品和豆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主城区豆制品及豆芽安全专项整治主题宣传活动;在主城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居民小区张贴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宣传海报;加强豆制品和豆芽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宣传专项整治成效,定期公布取缔的黑窝点名单、取得资质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引导消费者选购合格产品;引导媒体大力宣传名优企业和产品,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落实举报奖励。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建立12345、12331、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投诉举报平台,认真接待和处理每一个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核查清楚,反馈及时。对于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并依法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业主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将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对其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的频次,对屡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理。
请各区局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及附件三汇总上报市局;此后每月30日下班前报送附件三(表3-2、表3-4)和附件四;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附件三(表3-2、表3-4)、附件四汇总上报。材料上报至邮箱:spc_xz@126.com,联系人:刘可,联系电话:69859271。
徐州卫生咨询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