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多部门下发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待遇

  3月27日,市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对于近年来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因年龄原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按照工龄以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落实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如工龄为33年,则其当年养老补助最少为33×20=66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应逐步提高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乡村医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各地要为在岗乡村医生建立医疗事故风险基金。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今后,从业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中专以上医学学历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

  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在岗乡村医生可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各地要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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