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徐卫药政〔2013〕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时省卫生厅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认真学习省《方案》和《通知》精神,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其各项要求,切实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二、明确短缺药品分类、及时上报短缺药品信息。短缺药品共分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各地要根据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准确分类统计出短缺药品,并于每个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20日前,及时将辖区内各类短缺药品品种(含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等)、需求数量、当地储存和储备等情况,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报系统报我局。有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接报我局。

  三、各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要,合理储备短缺药品,同时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要成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室及联络员。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员电话报我局。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短缺药品采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完成短缺药品采购,及时支付药款,保证短缺药品正常供应。

  附件:1、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3〕2号)

  2、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苏卫药政〔2012〕14号)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4月日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