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此外,《通知》还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体检报告需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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