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病人和医院打交道,而是让病人把自负部分交给医疗保险机构,由其和医院打交道。
6月12日,酝酿筹备一年多的北京医改方案正式公布。其中的一个新招是“按病种付费”,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6月13日《新京报》)
从国际经验看,这种方式通常是被保险人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医院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了结果后,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约定“病种”及价格向医院付费。医疗保险机构是把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作为一个计量单位付费。双方约定后,医院如何诊断,如何治疗,治疗多长时间,医疗成本是多少,就都是医院的事了。
打个不很恰当的比方,譬如顾客到饭店点了“红烧肉”这味菜,这味菜怎样做他不会操心,就等着菜端上来,吃到嘴里是公认的“红烧肉”,他就付款。当然,医疗上的事比起做菜,要复杂得多:
首先,这种方式是根据看病的“结果”付费。但治好一种病,比起吃到嘴里的红烧肉,难以判断得多。所以,上述50种左右的病怎样算是治好了,必须有明确定义。不然,今天说好了,过几天又复发,你说是一个“过程”还是两个“过程”?还有更麻烦的事,万一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个案,怎么办?这恐怕在“说法”上要缜密考虑。
其次,每种病的医疗成本该是多少,病人或被保险人没发言权。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把屁股坐到被保险人这边,代表他们的利益,跟医院讨价还价。当被保险人作为病人到医院看病时,他是绝对的弱者。现在常常说,医院或医生与病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其实不仅如此。因为医生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在法律的支持下,实际上已成专业权力,被保险人或病人只有靠医疗保险机构为他们做主。
再次,在国外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中,被保险人只需向医疗保险机构缴费,其他的费用问题就是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间的事了。但在中国,还有“自负”的问题。自负部分的百分比怎么定,被保险人也参加不了意见。但这一点很重要,不要让病人和医院打交道,而是让病人把自负部分交给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打交道。在遇到家庭经济实在困难的,经调查核实,自负部分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的医疗救助经费解决。
最后,就是医疗过程的质量问题。因为医疗费用固定,医院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不感兴趣,这是最表面又最让人无话可说的后果。更令人担心的是,同样的病,症状会有轻重之分,如果医院拒收治疗成本可能更大的重病人怎么办?或者,将较轻的病说成重病,收取更高的费用怎么办?譬如明明是感冒,非说成是肺炎,按肺炎收费可能就要几千元。这就要求医疗保险机构很专业,还得时刻有人实施监督,执行监督的官员更要百毒不侵……
非常抱歉,新媳妇还没揭开盖头,就被说了一堆丑话。但是,“丑话说在前头”比较好。当然,也应理解制度设计者的苦恼,因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最好的”医疗保险制度或医疗服务制度。但从公众的立场看,与“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原则一样,还是得看结果。(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