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6月9日在卫生部网站全文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特定情况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实施应急评估: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其他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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