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局转发国务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徐卫法监〔2008〕3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徐州市铁路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增强职业卫生监督的责任感。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据省卫生厅统计,目前我省职业病发病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尘肺、急、慢性职业中毒的病例占发病总数的90%以上,这些病例主要集中在地矿、煤炭、建材、轻工、机械、化工等行业。由于我市工矿企业较多,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不容乐观,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准确了解本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情况,职业危害的种类、行业分布情况,掌握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危害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人群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此为依据,增强工作针对性,制定有效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监管。

 三、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结合《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计划的通知》(徐卫法监〔2008〕23号)要求,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2007年以来立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