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部门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今日公布了20071-10月狂犬病疫情情况。截至10月底,2007年全国共报告狂犬病病例2717例,病例报告数较2006年同期(2653例)上升了2.41%

报告显示,疫情最严重的5个省份分别是广西、贵州、四川、湖南和广东。报告病例数前10位的地级市是贵州毕节地区、广西贵港市、四川南充市、广东茂名市、广西玉林市、贵州铜仁地区、广西百色市、广西桂林市、贵州黔西南自治州、四川成都市。报告病例数最多的10个县(区)是贵州毕节市、广西桂平市、四川仪陇县、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广西全州县、广西博白县、广西灵山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庆市万州区和四川岳池县。

据介绍,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为我国乙类法定传染病,病人发病后几乎全部死亡。我国狂犬病发病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20世纪80年代狂犬病在我国流行最为严重,狂犬病报告死亡率和病死率一直居24种急性传染病之首。1983年为我国狂犬病高发年,全国有25个省份发生狂犬病疫情,死亡5323人。1985年之后,在我国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至1996年全国报告病例数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仅发生159例。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逐年持续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2000年后,我国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更加明显。2004-2006年,全国(不含台港澳)分别报告了265125373279例狂犬病病例,三年合计报告死亡数8403例,占同期各种传染病病死数的30.1%,高居37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病死数之首。同时,我国狂犬病疫情波及地区也迅速扩大,1996年全国仅有98个县区报告狂犬病病例,到2007年,全国已有23个省份、195个地(市)的910个县区报告出现狂犬病病例。

为尽快遏制狂犬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0038月,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和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犬类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登记、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监测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的管理。同年9月,四部门联合组成督导检查组,对狂犬病高发区“管、免、灭”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5年以来,卫生部进一步加强了全国狂犬病监测工作,在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广西、贵州等省份建立了国家监测点,主动开展疫情监测工作。2006年卫生部制定下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对全国医疗卫生单位暴露后处置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国狂犬病防治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为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专家提出三条建议:一、养犬户要严格按照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犬只进行登记,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避免与其它来源不明的犬只接触。要看管好自家犬只,避免咬伤他人。二、公众应避免被狗、猫等动物咬伤。如被咬伤,应尽快到就近医院进行伤口清洗等暴露后处置,争取在24小时内接种狂犬病疫苗。不应自行伤口处理、缝合或包扎。三、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