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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如何缴纳保费?
7月1日起,市区没有单位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也可享基本医保了。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这是我市日前出台的《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我市市区130万居民中,共有90万居民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徐州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了便于市民参考对照,记者把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
1 这些群体,可以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这些标准,你可对照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不同情况有具体标准。
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据介绍,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担(贾汪区待定)。
3 这些待遇,你将享受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1月份提出更改要求。
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2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予以补助。其中癌症放疗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住院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同一统筹年度市内再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所付市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累计达到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200元。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次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暂按年人均床日费用30元标准由经办机构与医院进行结算。
异地就医以及转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减少10个百分点。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4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80000元。
4 这些环节,你要记住
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根据《办法》,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居民参保时持有关证件,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居民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者,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范围而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参保后中断3个月以上缴费又重新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费用如何支付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支付的少年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