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卫生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徐卫法监〔2007〕22 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文教体)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企业卫生处,各有关学校:
近期,为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校是人群聚集的地区,易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社会敏感性强。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学校发生了多起食物中毒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师生健康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落实有效监管措施,精心部署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分工,形成学校卫生工作整治合力
各地按照专项检查的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教育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重视和保障学校卫生安全,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在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商讨解决学校卫生安全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卫生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联合调研、联合督查、联合整改、联合通报等形式,力争形成全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促进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在专项检查中,各地要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设施、餐饮设施、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规范化管理。要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学校卫生监管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和饮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对学校健康宣传员和学校师生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师生的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辖区内学校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对卫生管理有突出成绩的学校进行正面宣传,营造出全社会关注学校卫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请于2007年11月5日前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全市学校卫生检查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版2种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在检查过程中,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及时掌握辖区内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全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整体进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将于10月份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市卫生局联系人: 秦彩凤
联系电话: 82368651,传真: 82368637
电子邮箱: xzxl2000@yahoo.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 焦祥菊
联系电话:85696305
附件:全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