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宣传问答

      全程导医网 综合消息:为了进一步宣传徐州医保政策,解答网友对此的关注。全程导医网整理了徐州市《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宣传问答。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如何规定?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用人单位医疗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何调整?
  答: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何调整?
  答: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四、为什么要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答:一是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要求;二是按照上级新规定,将实行缴费年限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我市退休人员一直由单位按照7%缴纳医保费,医保基金出现新的缺口;三是我市退休人员占比较大(我市在职与退休人员的抚养比为1.98:1,全省平均水平为3.17:1),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相对较高且将不再缴费,负担较重。加之,我市破产关闭企业相对较多,医疗需求较大;四是省内多数市单位缴费比例均已调高(南京、苏州、镇江为9%,无锡、常州、南通、盐城为8%。);五是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已由22%下调为21%,明后年将下调至20%,单位负担基本没有变化。

  五、单位征缴比例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何调整?
  答: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3%调整为2.5%;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2.8%;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比例由4.2%调整为3.7%;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由6%调整为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划入比例由7%调整为6%。

  六、为什么要调整单位征缴比例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何使用?
  答:国务院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省人社厅苏人社发〔2011〕230号规定,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资金筹集分担机制,资金从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结余中按一定比例筹集。我市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而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明显高于在职人员,因此,退休人员调减比例高于在职人员相对合理。
  调出的资金用于门诊统筹。

  七、人帐户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
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的基础上,扩大到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八、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如何调整?
  答:(一)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准备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下同)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四)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应进行资格申报登记,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