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简称门特和门慢,下同)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减轻门特和门慢患者支付较高医疗费用的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就门特和门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一次门诊特定项目审查。经批准者,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自批准之日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为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有关待遇,缩短经办时间,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调整为随时受理申报,每月组织一次门诊慢性病审查。
三、对享受门特和门慢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实时补助。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单位结付,个人帐户资金为零时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单位予以记帐,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每月与定点单位结算。
四、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和门慢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将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卫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门特和门慢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五、为简化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换发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并加盖门特和门慢鉴定专用章。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鉴定工作流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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