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通知公告:江苏省两孩政策相关问答。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时间进行第三次修正的?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3、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级计生办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5、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持有的材料?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即可办理。
6、什么时间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怀孕前,孕期,产后(10月1日前)均可以办理。
7、生育一孩后办理结婚登记的,能否补办生育服务证?不能补办生育服务证。如涉及报销或者其他问题,可以开具非婚生育的情况证明,由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处理,但不认定为合法。
8、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9、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审批手续生育的,10月1日前可以申请补办。10月1日以后生育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政策外生育。
10、办理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④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再生育审批的期限是多少天?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12、在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申请时的相关情况承诺,能否由他人代为签字?不能。必须由夫妻双方本人签字。
13、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14、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15、流动人口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16、婚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即13天婚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17、产假是怎么规定的?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即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18、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19、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不影响福利待遇。
20、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孩子,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1、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孩子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按照说明填写后,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2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4、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
2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依法妥善处理为①定性为违法生育;②社会抚养费应当征收;③征收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2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怎么规定的?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另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7、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28、2016年1月1号前,在第二个孩子出生前收取的费用该不该退还?提前收取社会抚养费是错误的,应该如数退还。
29、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孩子,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是否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能享受。30、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有的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日;(二)取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1日;(三)输精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7日;(四)单纯输卵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1日;(五)人工流引产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30日;怀孕超过3个月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42日。同时接受前款规定手术中两项或者产后结扎的,休息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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