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赠品消费纠纷案

  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药频道:商家为了促销给消费者提供各种赠品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营销方式,部分消费者也乐于接受这样的实惠,因此“买衣服送洗衣液”、“买冰箱送电饭锅”等促销活动屡见不鲜。商家销量提升,消费者获益,促销活动无可厚非,但若赠品有过期、变质、残次等问题,责任由谁来负呢?

  10月初,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了董女士的投诉。董女士称其前一段时间在占城镇某奶粉店购买奶粉时获赠了一盒婴儿营养粉,由于是该奶粉店的老顾客,董女士对奶粉店比较信任,没有查看营养粉的保质期限便拿回了家。回家给孩子食用后,孩子出现上吐下泻的现象,董女士紧急将孩子送往了医院。好好的孩子为什么会突然生病呢?董女士在医生的提点下,才突然想起来去查看最近购买的奶粉和营养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过查看,奶粉并无任何异样,倒是那盒赠送的营养粉已经超过保质期7个多月了。董女士当即去奶粉店讨个说法,店主一开始承诺负责孩子的治疗费用,并给了董女士一千元钱和两盒奶粉。后来孩子病情加重,一千元钱也用完了,董女士再次找店主协商时,店主却不愿意再承担孩子的治疗费用。董女士没想到平时一直光顾的奶粉店店主居然会变卦,想到孩子的病情,董女士非常气愤,遂向邳州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店主赔偿其孩子的诊治疗费用。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和当事人双方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经过查实,奶粉店当时赠送的营养粉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3日,保质期到2015年1月2日,赠品确实过期。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赠送的营养粉出现问题,店家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再一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店主又赔付董女士一千元,双方达成协议。

  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赠品同样属于商品,享受“三包”规定及售后服务。消费者在遇到赠品、促销品发生问题时,应果断维权。同时,对于赠品消费者应格外留意生产日期,以防商家用过期商品充当赠品,进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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