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实施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全面掌握企业目前的生产状况;
二是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类药品企业(车间),按照国家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的要求,严格监督其停止生产并加强动态监管,防止擅自恢复生产或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药品;
三是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对企业认证检查缺陷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通过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措施,防止企业出现认证后生产管理松懈、产品质量滑坡等现象;
四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检验条件,提高药品检验分析能力,提升药品质量保证水平;
五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指导,对企业在改造过程中遇到涉及相关政策方面的困难,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截止目前,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总体通过率达68.4 %,超全省平均通过率16%。